首頁 | 成立宗旨 | 法律知識庫 | 法律專欄  | 榮譽律師 | 企業法律諮詢  | 活動快訊 | 法規問題協處 | 相關連結 | 律師登入 | 網站意見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 觀看文章 - 以網路公開資訊取材創作,是否侵害個人隱私?
發表新問題   回覆問題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 -> 智慧財產權法規專區
主題:以網路公開資訊取材創作,是否侵害個人隱私?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提問人 內容
T 先生




回覆問題 引言回覆
發表發表於: 2008-03-21 2:06 am    文章主題: 以網路公開資訊取材創作,是否侵害個人隱私?

律師您好:


最近網路資訊公開透明化的情況很普遍
尤其 web 2.0 時代來臨
很多人會在個人『部落格 』公開個人隱私的部分
例如個人相片、婚戀史、人際關係詳述、同儕的真實姓名等
若有作家以合法方式,抓取此類個人已自願公開之資料作為取材
將部分人物特質、人際關係,做為小說或故事角色設定之一部分
例如長相(並未涉及個人特有之狀況,例如傷疤、痣、特殊殘疾)
說話語調、姓名之一部分(例如名字中某一單字或姓氏、再經過加上其他字加以變造)等等
雖該作家已於作品內宣稱故事乃全數虛構,並無影射其真實性之意
也無侮辱、誹謗之言詞
作品內亦無公開被取材之真人的其他個人未公開之隱私資訊
(例如:電話號碼、住宅地址)。
然而,被『取材』之本人或其親友
均宣稱該作品內之人物外型、人際關係形容
(均為隱私權擁有者已先行自願公開在網誌上之部分)
已可供辨識為其本人,但並未達陌生人可辨識之程度



請問:
以上狀況,是否算該作家之『創作自由』該被保護的範圍內?抑或是否仍構成『侵害個人隱私』之行為?


因此問題之延伸與影響頗大
將涉及作家、出版社、資訊公開者、社會大眾
還煩請律師不吝惜賜教,謝謝!
桂梅君律師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





回覆問題 引言回覆
發表發表於: 2008-04-15 11:38 am    文章主題: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加以引用,因他人已無意保持隱密,應無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的「陳述」、.鋪陳、安排字句等,過多而無改變的引用並發表,可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引用,卻加以評述、扭曲使造成不良的聯想,可能有侵犯他人「名譽權」或毀謗的問題。但亦可能有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個人事實、特徵等描述加以創新使用,如嘲弄謔但又製造出好笑或另發人省思等,成為有某種程度「原創性」著作時,或稱為(PARODY),那麼後來的新創作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而有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還是完全為另一新著作,應須就個案特性審酌。
您對本篇回覆的滿意度: 非常不滿意 不滿意 普通 滿意 非常滿意
請輸入您的意見或看法: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問題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 -> 智慧財產權法規專區
1頁(共1頁)

 
可以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Powered by phpBB 2.0.10 © 2001 phpBB Group

.本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 1024 x 768,請使用IE 5.0 以上版本.
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問題及建議,請填寫意見單, 服務專線 02-23328558 分機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