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友人合資開店
當初器材機器錢是由我匯款給廠商
匯了110萬
店的裝潢.配線.房租押金都是現金
總計是219萬
由於我有出器材錢
所以友人僅給我110萬
我們並無簽訂合資契約
店面承租人也是友人
我也不是連帶保證人
現在友人要把店面頂讓掉
我該怎麼拿回我的錢...
A:
葉小姐您好:
基本上合資開店,多為合夥關係,以下以合夥契約說明,先予敘明。
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為合夥關係之定義,民法第667條定有明文。
您可請求退夥,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於兩個月前通知即可。
又按民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您可請求其餘合夥人結算盈虧後,返還出資額之比例給您。
建議您保留出資匯款予廠商、簽訂租約之單據,證明您有出資之事實,或您可主張係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貸之款項,以維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葉先生你好:
當事人約定合資經營共同事業,會適用民法第667條所規定之合夥契約,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同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並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退夥人之股分;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又民法第692條第2、3款規定,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或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合夥解散;同法第697條第4項則規定,為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上開合夥契約如經出資人一方表示退出,或經全體出資人同意終止,或其目的已完成者,關於合夥財產結算、損益分配及出資額返還,適用上開規定,以退出合夥當時財產狀況為準予以結算,如尚有未售出之財產,可先予變賣了結後,計算損益及應返還之出資額,而以金錢返還之。
黃律師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