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旨,甲方被乙方任意扣薪一半。
惟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即乙方發放薪資,原則上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如果甲方有違約,又或者甲方在工作的時候損害乙方利益而對乙方有賠償的責任,乙方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
故只有在損害已經發生,且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都也沒有異議,而且同意雇主未來可以從工資中預扣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以預扣工資。至於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雇主必須事先公告周知給所有勞工,並且規定合理妥當的懲戒程序,而且懲戒程度必須與違規情節相符,才會合法。
本案中,甲方如已做滿一個月,則乙方即應按勞基法之規定,給付全額之薪資金額。
而其扣薪如無法定原因或雙方約定,則為違法扣薪,建議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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