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服務已17年年資因可能得罪總經理找來的回鍋南部主管諉責而收到總經理違法資遺通知
1.總經理透過主管通知資遣情事。
2.同意會發給6個月資遣費及應給的年終與紅利2個月薪。
3.但自通知隔日起計至要求離職日僅8天,未依法給予預告期30天。
請問勞工是否能先發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做知悉回應,以避免總經理惡意以第11條任何一款對付?因第11條的5款都不符事實,而本人也決定不接受復職,同意解除勞動關係。
A:
您好:
茲依您來信提問,說明如下:
由於您在問題詢問中,未提到是否有跟公司簽署書面勞動契約及公司是否有工作規則,因此,以下回答係以一般勞動基準法為回答。
1. 公司是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您在來信中,僅提及公司是總經理透過主管通知資遣情事,不清楚公司是基於何種理由資遣您。假若公司未於終止契約之當時,告知具體之終止事由者,則公司是否合法資遣,即有疑義。
倘若您認為公司有違法解雇之情,亦得於知悉事由之三十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2. 倘若雇主係合法終止者,但未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您可以依法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的工資。
3. 倘若雇主違法解雇,而是您主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法終止者,此際則無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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