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股東是執行業務,也了解原公司所有機密,但還沒退股就直接以個人名義在外面成立一模一樣的產業公司,並把原公司的客戶帶過去個人公司,影響原公司的利益,這算背信嗎
A:
您好,
1.依刑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如股東在公司中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而有另設公司與原公司競爭,甚至將帶走客戶,恐已涉犯刑法背信罪,並應對原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82號21樓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A:
您好:
依據您提供基礎事實判斷涉及競業禁止與背信罪之關係。由於該名股東乃受任原公司擔負執行業務之人,應維護原公司之權益,對於其任職期間,另立新公司並經營相同之業務,同時攜出原公司機密而為利用,可能違反競業禁止之問題,甚至在司法實務上不乏以刑法背信罪遭受起訴,而身陷刑事訟累處境。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匯澤法律事務所 林羿帆律師
地址: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60號21樓 A5
電話:04-22600225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