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有限公司,因員工將於3月7日育嬰假期滿,因有家人開刀住院需照顧,因此想延後2個月再復職,
請問:1.公司可否拒絕該員延後復職之申請?
2.若公司同意延後復職,這2個月是否歸於育嬰假?還是該員須以其他假別提出請假申請?
A:
您好:
一、關於問題1.之部分
育嬰留停之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故於子女滿3歲前,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若不屬於此類情形,卻以育嬰留停之方式向雇主申請,可能會有觸法之疑慮。因為育嬰留停期間,有申請育嬰留停津貼之問題及雇主免納社會保險費之優惠,若無育嬰之事實,卻以育嬰留停之方式請假,可能會衍生詐領津貼之糾紛。反之,若您確實有育嬰之事實及必要,而向雇主提出申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6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可能會遭裁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關於問題2.之部分
若公司同意延後復職,該2個月是否算入育嬰假還是其他假別。關於此一問題,建議您依實際之需求來向公司請假。若您確實有育嬰之需求及事實,只是可能須要同時照顧家人,建議您與公司協商以育嬰假之方式來處理,避免爭議。
希望以上回覆能解決您的疑慮。惠請參酌。
如有進一步諮詢之必要,可致電07-2115588。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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