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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章程修訂違法疑義

章程修訂違法疑義


呂OO 發問於 2023-03-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1. 本公司為一有限公司,評估將購入親友房產參與由社區其他地主成立自主更新會(如一案公司)。
2. 據了解
(1)該更新會之重建資金,依都更條例第51條本公司依權值比率以更新後房地抵付提列重建所需之共同負擔(重建費用等債務)包括利息及風險管理費等。
(2)前述自主更新會之重建資金(即共同負擔),由更新會洽特定出資人(包括部分地主,即債權人)出資興建,依出資額度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建物。
(3)依都更條例第52條更新後價值(總資產)在扣除前述共同負擔(債務)後,剩餘更新後價值(剩餘資產,淨值)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分回。
3. 考量問題:
(1)自主更新會依都更條例相關規範屬法人並依民法及準用公司法辦理相關設立管理及解算作業。 但近期該自主更新會於會員大會提案修訂章程,更新後之價值(總資產)扣除共同負擔(債務)及原股東分回之房地後,剩餘餘屋銷售結餘款(剩餘資產),決議要由出資人依出資比例(債權比例)結算分配,而非依第52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分回(持股比例),請問若本公司依說明一購入待更新之房地,前述結算提案決議是否會損及本公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股東)權益?
(2)若此,此大會決議應向地方都更審查機關訴請無效即可,或是必須比照公司法向法院提請無效?
(3)未來若購入房地參與更新後,本公司分回房地規劃自用不擬出售,是否仍將遭課徵營業稅? 更新會之剩餘資產分配是否應爭取依都更條例第52條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取得分配權利? 若分回是否亦將遭課徵營業稅?

謝謝!

企業稅務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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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雯

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www.omniservice.com.tw

A:  您好,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設置的都市更新會,應非正式的法人團體,不是公司,應可視為一般的社團,如貴司也是地主之一,也是都巿更新會之一員,或可依民法第56條規定,就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決議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決議或因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民法第56條法條如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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