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個國中生,我收到一張紙條,上面寫說我很假惺惺,裝清純,然後一直罵我,之後還詛咒我死掉,請問這樣犯法嗎
A:
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使用紙條亦可能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散播。若整體觀之,有可能使他人認識其內容者,仍有可能構成誹謗之要件。另外,即使其內容是真實或有依據,但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不能免責,應予注意。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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