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目前與2位股東經營民宿並設立行號,共事後發現負責人常對金流有所隱瞞,考慮到行號無限的債務問題,想請問:
1. 行號負責人有可能在隱瞞股東的情況下,利用公司名義在外借貸欠款嗎?
2. 如果他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用公司名義借款,我們是否得賠上身家清償債務?
A:
行號負責人得否以行號名義借款,按民法第670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就是否得以合夥行號名義借款之行為,並非屬於合夥之通常事務,而應屬於就合夥事務之決議,故應經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得為之。而於決議通過借款後該事務之執行,按民法第671條第2項之規定,方屬於得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之部分,而可由行號負責人即執行合夥事務者單獨執行之。因此,本件於原則上,行號負責人就以行號名義借款之行為,須經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同意後方得為之,故不得隱瞞合夥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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