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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 |
內容 |
張OO
行業別:商業流通業 地區:新竹 細項: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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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01-17 12:04 pm 文章主題: 司機無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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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公司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雇用了無駕照司機⋯是因為公司收了一件法院執行單.才發現原來司機。在前公司開車與機車相撞。執行責任未付。法院執行代理人員電話告知。他都未繳款。我們告知了員工。他說這是前公司要負責繳款。但前公司都沒有繳款。員工表示他也不想繳款。法院執行代理人一直電話告知必須公司扣款他薪資。並告知我們他沒有駕照很久了。我們告知的員工要先有駕照再過來上班。先休息。 但他不同意。
現在的法律公司不能請員工離職。這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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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瑞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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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02-14 4:36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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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特定條件下,公司可以行使解雇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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