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注意的問題(三)-部分工時勞工之資遣與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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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注意的問題(三)-部分工時勞工之資遣與退休

部分工時勞工之資遣與退休

基於部分工時勞工之平等待遇原則,仍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章節之規範。參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項:「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依據該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 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應按工作時間比例分別計算。」上開規範內容即部分工時勞工之平等待遇原則之具體展現。換言之,部分工時勞工,不論係適用勞退新制或舊制,其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1]。是以,對於部分工時之勞工,遇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或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不能因解雇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而誤認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對部分工時之勞動條件有興趣之朋友者,若欲更進一步瞭解,可參考勞動部於105年間所訂之「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之內容。


[1] 數額計算可參考勞動部網路試算表網址: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關鍵字輸入資遣費試算表。本文以為,不論兼職轉正職,或正職轉兼職,因年資併計,故只要算出平均工資,即可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李衣婷律師/睿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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